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服務業務

《業務內容》
一、 建立資料
1. 每年新生入學時健檢結果
2. 各班輔導股長提供
3. 各班導師提供
4.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名單
二、 認識諮輔組
1. 主動約談身心障礙學生
2. 召開座談會
3. 各種獎助學金之申請
4. 對身心障礙學生安排可提供協助之人力資源
三、 心理輔導
1. 聘請專家學者來校演講座談
2. 提供自我成長,生涯發展團體參與機會
3. 個別諮商
4. 提供各種升學資訊供參考
5. 建議校方增設身心障礙同學專用設施
四、職業輔導(轉介本校技術合作處)
1. 寒、暑假期工讀安排
2. 畢業時優先介紹工作
五、追蹤輔導(與本校技術合作處共同執行)
1. 校友畢業後每年追蹤一次了解生活與就業狀況
2. 輔導資源隨時提供校友運用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四六七一九號令訂定發布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七一四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八九)參字第八九一二二○七五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下列學校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
一、 大專校院。
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 除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以外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
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
予以獎助。但就讀國立國民中、小學者之獎助,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 ,
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次獎助:
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
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
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
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助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助二名
,五十一人以上者,獎助三名。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
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助學金。
就讀空中大學之特殊教育學生,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者,其每學年修
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定獎學金、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
   

獎學金、助學金類別及金額表

類 別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 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獎學金(單位:新臺幣元) 助學金(單位:新臺幣元)
高中職 大專校院 高中職 大專校院      
身心障礙 視 障 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視 障 中度以上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聽障、語障 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聽障、語障 中度以上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肢 障 輕度 二千 一萬  二千 一萬
肢 障 中度以上 三千 二萬 三千 二萬  
多 障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其他 輕度 二千 一萬 二千 一萬  
其他 中度以上 四千 二萬 四千 一萬  
資賦優異 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所定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一萬 四萬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助學金,每學年申領一次。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本部備查。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獎學金應由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定期公開頒發。
第六條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
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訂定
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類學生申請就學生優待應檢驗證件及注意事項

優待身分別 應檢驗證件 注意事項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一、 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
  軍人遺族應交國防部核發
  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
  撫卹證書。
二、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
  姓名者,另附全戶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一、 核對是否尚在撫卹期間
  內。
二、 因公死亡(全公費)因病
  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三、 新申請者應先報部核准,
  申請書如附手冊內,並請
  詳讀弣記事項。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一、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
  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軍
  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
  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
  准予比照卹滿辦理。
二、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
  姓名者,另附全戶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持傷殘撫卹令者不能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補給證、眷補證 查核其家長是否為現役軍人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手冊
(請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身心障礙之等級請確實核對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一、 身心障礙手冊
(請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二、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
一、 身心障礙之等級請確實核
  對。
二、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與學生
  之關係應特別了解。
三、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
限或後續鑑定日期。
低收入戶學生 一、 低收入戶證明,其備註欄
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
姓名。(請檢視正本,留存
影本)
二、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
一、 所持證明之有效期限。
二、 請確實核對所持證明內有
無學生姓名。
三、 持台北市低收入戶卡有效
期限之認定可逕詢台北市
政府社會局。
電話:(02)2759-7725-27

原住民學生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備註:一、除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其檢驗證件需事先報部外,餘各類身份減免證件,
     無需送部,留校備查。
   二、印領清冊送部核銷第一學期每年十一月底前,第二學期每年五月底前。